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准你公司生产的出口自镇流荧光灯(功率25W及以下)产品免验。免验有效期自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附件:出口免验证书(另发)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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