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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五部份
2008年03月05日
 

五、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组织和实施出口免验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必要时在审查时派员赴现场指导和督察现场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应在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免验现场考核和审查工作。并及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推荐材料发给审查组组长。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组织审查组,指定审查组组长。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3至5人组成。审查组成员应由非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应熟悉出口商品免验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掌握该商品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

根据申请免验商品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可以邀请系统外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参加审查组的工作。

免验审查组成立后,申请人认为审查组组长或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可以申请审查组长或成员回避,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依据包括:《免验办法》及其附件“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本工作规范以及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工作要求

组长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制订审查计划、负责审查实施、报告审查结果、做好相关的协调、沟通和联系;

成员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掌握审查计划要求、完成组长分配的相关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派员参与现场审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和联系,负责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准备

1. 熟悉申请材料;

2. 制订审查计划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业务处室或负责人同意(附件3);

3. 与申请人沟通:确定审查日期,告知审查计划的相关内容,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

(二)、实施现场审查

1. 由审查组组长主持简短的见面会:申明审查目的和依据,告知审查计划,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附件4);

2. 按照审查计划实施现场审查:认真做好审查记录(附件5),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对项审查内容均应填写“符合、不符合、待观察、不适用”审查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对“待观察”内容进行跟踪,得出符合或不符合审查意见(附件6);

3. 审查组组长应适时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汇总和沟通现场审查情况;对不符合项进行集体讨论并确定;根据不符合项数量及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得出“合格需纠正”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

4. 由审查组组长主持简短的总结会(附件7):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结论,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提出不符合项整改的要求;对“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审查组组长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宣布审查结论和建议,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并告知一年后,方可再次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预申请,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

(三)、审查后续处理

1. 审查组组长在审查结束时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须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对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跟踪验证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出口商品免验现场审查报告》等材料。

2.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审查组组长要求的时间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送专家审查组现场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建议、《进出口商品免验现场审查报告》、出口生产企业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及本局的验证记录,同时抄送审查组组长。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在审核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免验审查的有关材料以及7个工作日内审查组长有无意见后,做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免验办法》、本工作规范要求和程序规定的,提请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准;

(二)、经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准获得免验资质的,向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和《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三)、经审查,不符合《免验办法》、本工作规范要求及相关程序规定的,不予批准申请的出口商品免验,书面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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