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验
工作动态
免验企业名单
免验申请
重要文件
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主题 >> 出口免验 >> 免验申请 >> 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二部份
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二部份
2008年03月05日

二、申报条件审查

    第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所属辖区内进出口商品免验管理的工作,负责制订和上报年度内免验工作计划。

    第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接受预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分支检验检疫局按照《免验办法》及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进行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在收到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报送预申请材料后,组织系统有关专家按照《免验办法》及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经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将专家提出的书面评价意见通知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于每年年底前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相关出口企业组织初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