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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出口商品免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出口商品免验工作程序和行为,保证免验出口商品及工作质量,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以下简称《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出口商品免验预申请
第一条 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出口商品免验申请时,对符合出口商品免验条件的申请人,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协助企业按照《免验办法》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出口商品免验申请报告及生产企业概况
(二)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对生产企业申请免验商品的出口数量和质量档次处于全国或行业或地区领先地位的相关证明以及对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报告;
(三)负责申请免验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该商品出具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免验商品涉及国家或国际或进口国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和管理的报告;并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检验、检测人员及场所的有关材料;
(五)申报免验商品采用自身注册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外客户对申请免验出口商品的质量评价;不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等情况的证明、原因分析等材料;
(七)生产企业对照《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符合程度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测)机构对申请免验商品出具的有效的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八)在出口检验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一类管理企业的证明;
(九)请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组织机构图等);
(十)申请免验商品特性描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及关键件、主要件和供货商清单;
(十一)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生产、荣誉等有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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