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企业进出口行为,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有关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等规定,应当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进出口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红名单”企业是指能模范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较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较大进出口规模,并且在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企业是指有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局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管委)负责福建局辖区“红、黑名单”企业的评定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评管委下设办公室,挂靠福建局法综处,负责组织福建局相关业务处及有关单位或部门对“红、黑名单”企业进行审核,并处理评管委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福建局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红、黑名单”企业的推荐、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红名单”企业一般每年评定1次;“红名单”企业的评定应充分体现典型性和示范性,并适当控制数量。
“黑名单”企业根据企业失信程度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大小等情况即时予以确定。
第二章 “红名单”企业的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 “红名单”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成立2周年以上;
(二)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同时应当属于一类企业);
(三)最近1年内进出口货值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货物批次在300批次以上;
(四)最近1年内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五)最近1年内报检差错率不高于1%;
(六)最近2年内未发生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问题而导致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质量事故;
(七)最近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部门行政处罚,且在其他单位无失信方面的反映;
(八)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七条 “红名单”企业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对本辖区企业进行初选,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福建检验检疫局“红名单”企业评定表》(见附件1)及其随附材料(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1份)报送评管委办公室。
(二)评管委办公室牵头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由评管委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书面审核(或连同现场考核)通过后,评管委办公室负责将企业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对外公示,公示期7日。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证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评管委评定为“红名单”企业;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评定。
(四)评管委对外公布“红名单”企业。
第八条 对“红名单”企业,在有效期内给予以下鼓励措施:
(一)优先纳入(或向质检总局申请纳入)无纸化报检、电子监管(快速核放)、进出口商品免验、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等管理。
(二)符合纳入质检总局绿色通道条件的,可在福建局系统内先行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三)优先受理相关申报(含报检、行政许可申请、产品检测申请等)业务。
(四)其进出口货物优先纳入分类管理,按最低比例实施抽查检验。
(五)属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和质量许可获证企业的,可减半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监督管理的频次。
(六)符合有关条件的,经福建局相关业务处批准,可认可其实验室检测结果,符合共检条件的可以实施共同检验。
(七)优先享受检验检疫部门推行的其他便捷措施和优惠待遇。
第九条 “红名单”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
在有效期内,发现“红名单”企业有较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报评管委核准,取消其“红名单”资格,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黑名单”企业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被质检总局列入违规企业名单。
(二)最近连续2次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
(三)最近1年内发生下列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
1. 多次逃避检验检疫的;
2.采用非法手段取得检验检疫单证的,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出口的;
3.出口食品、农产品违规使用未经备案基地的原料加工生产的;
4.出口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违规使用卫生注册登记号或注册/备案号的;
5.擅自调换己经检验检疫机构抽取样品或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
(四)被检验检疫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2次以上,或者被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监管或年度考核中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累计达2次以上。
(六)在报检、行政许可申请、产品检测申请或接受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过程中,发生较严重失信行为,累计达2次以上。
(七)发生因企业自身责任引发的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问题而导致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黑名单”企业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将本辖区拟确定为“黑名单”企业的《福建检验检疫局“黑名单”企业确定表》(见附件2)及随附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必要时提供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表、分类管理证明)报送评管委办公室。
(二)评管委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的,由评管委办公室将拟确定为“黑名单”企业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当事企业。3日内,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由评管委列入“黑名单”。
(三)当事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评管委提出复评申请。对企业提出的复评事项,经评管委核实,发现确属有误的,应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的,由评管委评列入“黑名单”。
(四)被质检总局列入对外公布的违规企业名单,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不能享受检验检疫所有便捷措施和优惠待遇,已经获得的,应予以取消;
(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严格审核其有关申报材料,并加严检验检疫(批批检)、日常监督、年度考核、认证监管和口岸查验(批批查)等;
(三)“黑名单”经评管委审批后,将“黑名单”企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黑名单”企业的时限暂定为1年。
有效期内,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而再次被评定为“黑名单”企业的,其时限予以重新计算。
时限内,“黑名单”企业确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不诚信行为,消除违规因素,不诚信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消除,企业诚信确实得到有效保障的,经“黑名单”企业书面申请,分支机构评估考核,并报评管委核准后,可提前将该企业从“黑名单”中撤除,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红名单”企业在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参评“红名单”企业;“黑名单”企业从“黑名单”撤除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参评“红名单”企业。
第十五条 在有效期内,“红、黑名单”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自动从名单中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公布”,指在福建局内、外网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口岸中介组织、存贮单位、集装箱场站以及相关从业单位等的“红、黑名单”评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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