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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作的通知
2008年02月02日
 

闽检稽函〔2006349

各分支局、办事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85号令)正式施行以来,各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查办案件的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办事处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省局办事处(机场办、石狮办、武夷山办、邮件办)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省局稽查处。上报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办人员和办事处负责人提出立案意见,经省局稽查处审核后报省局领导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省局稽查处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终结后由省局稽查处送省局法综处或提交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以省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事处为主或派员参与调查工作的案件,年终绩效考评视为其办理的案件计分。

  (二)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事处,由省局稽查处预发一定数量的加盖“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局章的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办事处对领取的空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建立台帐,加强使用管理,及时核销。

  (三)分支局对其下属办事处的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坚持案件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审理是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监督,对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审理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因机构、人员编制的限制,由分支局综合业务工作部门统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坚持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即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的审理、听证工作。

  三、加强案件调查阶段的请示汇报

  各分支局、办事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前,需要请示省局给予指导的,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和本单位意见等书面材料及时传真省局稽查处。省局稽查处研究后再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

    四、严格执行案件上报审查制度

    (一)省局指定分支局管辖的案件,分支局调查完毕后,由其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程序、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审理意见后与案件材料一并报省局稽查处审核。省局稽查处审核后会同分支局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不需要上会集体讨论的送省局法综处审理。

    (二)根据《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暂行规定》(闽检稽〔20063号)的要求,由分支局直接管辖的案件,依据省局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含重大、复杂和已立案拟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分支局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材料和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省局稽查处进行审核。省局稽查处审核后再提交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特此通知。

                                 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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