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注册、质量许可的评审工作,加强评审工作的廉政建设,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纪检监察会议精神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的规定:
1.评审组成员如与被评审的企业存在对评审工作有影响关系的(包括亲属、商业往来、咨询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2.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活动中需住宿、用餐的,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被评审企业支付的娱乐、旅游活动。
3.评审组成员不得接受被评审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变相低价购买被评审企业的产品。
4.评审工作结束后,必须按照评审规定,宣布本次评审的推荐结果。
5.严格遵守《检验检疫人员“十不准”》要求。 6.凡违反本规定者,除按照纪检监察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撤销其评审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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