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国柑橘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08年4月13日)。
(三)智利农牧局关于同意从中国进口柑橘的公报(2008年4月)。
二、允许出境商品名称及产地
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鲜柑橘果实,包括橘(Citrus reticulata)、橙(Citrus sinensis)、酸橙(Citrus aurantium)、 柚(Citrus grandis)、葡萄柚(Cephalocitrus paradise)、柠檬(Citrus limon)、莱檬(Citrus aurantifolia)。英文名统称Citrus。
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
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
蜜柑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
拟小黄卷叶蛾(Adoxophyes cyrtosema)
苹果小卷叶蛾(Adoxophyes orana )
桔鳞粉蚧(Nipaecoccus viridis (=N. vastator))
桔小粉蚧(Pseudococcus citriculus)
柑橘溃疡病(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三、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包装厂管理
1.输智柑橘果园、包装厂须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简称AQSIQ)注册。在第一个出口季节前,包装厂须经智利农牧局(简称SAG)与AQSIQ共同认可批准。第一个出口季节之后,SAG将委托AQSIQ对包装厂实施年度考核。在出口季节前,果园和包装厂名单应提交SAG。
2.在AQSIQ的监管下,果园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预防措施和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3.AQSIQ应对柑橘种植、加工、运输、储存过程进行监管,并确保不带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枝叶、植物残体和土壤。
4. 输智柑橘应经过清洗。
5. 包装好的柑橘须单独存放,以避免受到感染。
(二)包装要求
柑橘包装箱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包装材料应适合进行熏蒸处理。
使用的木托盘、垫木等包装材料应不带树皮,且经过除害处理,符合IPPC标识。
每个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柑橘产地信息,包括:柑橘种类、产地(省)、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出口商名称或其注册号。
四、实蝇非疫区及冷处理要求
输智柑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来自实蝇(番石榴实蝇、橘小实蝇、橘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的非疫区、非疫产区或非疫产地;
2. 或采取针对实蝇(番石榴实蝇、橘小实蝇、橘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的出口前或运输途中冷处理,冷处理指标如下:
|
温度 (℃) |
时间 |
|
0.0或以下 |
10 天以上 |
|
0.56或以下 |
11天以上 |
|
1.11或以下 |
12天以上 |
|
1.67或以下 |
14天以上 |
|
2.22或以下 |
16天以上 |
冷处理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在自动制冷集装箱内实施的运输途中冷处理;
(2)装船前,在包装厂(冷库或仓库)实施的冷处理。
如果在包装厂实施装船前冷处理,则冷处理设施应在第一个出口季节前由SAG和AQSIQ共同认可批准。第一个出口季节后,SAG将委托AQSIQ对冷处理设施进行年度审核。
五、冷处理操作规程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冷处理设施类型
出口前冷处理设施必须装有制冷、密封、恒温控制调节装置,以确保可以预冷,并在整个冷处理过程中保持水果温度达到2.2℃或更低。冷处理设施设计应确保冷空气均匀分布,以便冷库所有区域能基本保持相同的温度。
3.记录仪类型
出口国检疫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3.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 +3.0℃之间,精确到± 0.1℃;
3.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3.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3.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4.温度的校正
4.1 必须用由检疫部门核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校正三次;
4.2 任何读数超出0℃± 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4.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官方检疫机构或AQSIQ授权的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5.温度探针的安插
5.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检疫官员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5.2 探针数量
5.2.1 自带制冷设备的集装箱。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探针位置为:
(a) 1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5.2.2 冷库
探针的数量应依据待处理水果的数量而定。每283立方米或少于该体积的水果,至少需要3个探针,1个用于测量空气温度,2个用于测量果肉温度。每增加283立方米的水果,都需要增加安装相应数量的温度探针。
若冷库的空间区域按照上述理论换算配备了满足最低需求的探针数量,则可以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操作。
5.3 所有探针的安插必须在获得授权的检疫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5.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6.集装箱或冷库的封识
6.1 由经授权的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柜门或冷库的大门进行封识。
6.2 冷处理设施(冷库)实施的冷处理,封条只能由AQSIQ官员在处理结束后开启,并储存于安全条件下直至发运。
六、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1. 货物启运前,AQSIQ必须实施出口植物检验检疫。在议定书执行前2年,AQSIQ须按2%的抽样比例实施出口植物检验检疫;如果未发现问题,此后抽样比例下降到1%。
2. 出口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us from China to Chile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 to Chile”( 该批柑橘符合《中国柑橘输智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 实施集装箱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原件将作为植物检疫证书的附件
七、入境口岸查验
1. 货物到达入境口岸时,应向SAG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记录等相关文件。
2.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3. 如在未经冷处理的货物中发现番石榴实蝇、桔小实蝇、 桔大实蝇、蜜柑大实蝇,则该批货物将作退运或销毁处理。SAG将立即通知AQSIQ,并暂停中国柑橘输往智利。如在冷处理货物中发现活的实蝇, SAG将立即通知AQSIQ并暂停冷处理项目,直到智方认为中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4. 如发现拟小黄卷叶蛾、苹果小卷叶蛾、桔鳞粉蚧、桔小粉蚧、柑橘溃疡病菌等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运或进行检疫处理。SAG将立即通告AQSIQ,并暂停相关的果园和/或包装厂。
5. 如发现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智利智利农业保护法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输智柑橘符合智利和中国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国质检动函[2008]306号 2008.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