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检动〔2010〕234号
各分支局、办事处,省局技术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帮扶和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执行福建局《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检验检疫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检动联〔2007〕167号)相关规定,确保相关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扶持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将《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全力促进福建品牌农业金奖企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闽检动〔2009〕13号)中的部分措施扩大应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体包括:
(一)大力指导龙头企业加强源头管理,保障原料质量安全,积极帮助企业扩大合格原料来源。
(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农业合作组织,指导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及疫情疫病防控体系,派出专人帮助企业建立运行GAP、HACCP以及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强化管理意识,提升源头及过程控制水平,稳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消费信心,推动创立国际品牌。
(三)对龙头企业建立的自检自控实验室,免费给予技术辅导、人员培训和开展比对实验;对具有相应自检实力的企业实验室,免费提供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并大力帮助企业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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