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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2010年10月29日
 

【注册项目名称】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等有关规定。

与有关国家/地区双边议定书

 

【注册登记条件】

种植基地要求:

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6. 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7.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10.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实施单位】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受理、派组、评审和资料上报,以及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等工作。

省局动植处:负责福建局辖区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以及对外注册生产企业的审核推荐,必要时对申报注册企业实地检查;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开展的注册登记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注册登记程序及时限】

1.申请

出境种苗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1)《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可在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企业资质和实验室资质证明复印件

3)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厂布局示意图、检测实验室平面图、以及主要生产加工区域、除害处理设施的照片

4)质量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复印件

5)植保员、质量监督员及企业实验室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及相应资质、资格证件复印件。

2.受理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3.考核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内容进行书面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考核合格后,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考核资料,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考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告知不合格原因。

4.审批

省局动植处收到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的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现场考核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间内)。

经审核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发《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网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注册登记编号,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省局审核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注册登记结果】

    颁发《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网上公布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及编号。

 

【注册登记有效期】

3年。

 

【注册登记变更】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等,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出口种苗花卉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改建、扩建、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延续】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种苗花卉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证。

 

【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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