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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2009年07月02日
 

【项目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9号)。

 

【资格认可条件】

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处理设施(对热处理企业的要求)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对熏蒸处理企业的要求)

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实施单位】

标识加施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省局的委托或授权,负责所辖地区标识加施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考核和资料上报,以及标识加施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等工作。

省局动植处:负责福建局辖区标识加施企业的批准,必要时对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实地检查;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受省局委托或授权开展的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资格申请程序及时限】

1.申请

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下载地址:http://www.fjciq.gov.cn/tables/2008/30.html

2)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标识加施周转区、成品库平面图;

4)除害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5)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受理

标识加施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3.审查

标识加施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考核组,对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除害处理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考核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间内)。

评审合格后,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考核资料,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评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告知不合格原因。

4.审批

省局动植处收到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的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现场考核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间内)。

经审核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网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注册登记编号,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资格认可结果】

    颁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网上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及编号。

 

【资格认可有效期】

3年。

 

【资格年审】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于每年底对辖区标识加施企业实施年度审查,年审总结提交省局动植处。年审不合格的收回注册证书、撤消注册编号。

 

【资格认可变更】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1.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2.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3.企业迁址;

4.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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