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备案项目名称】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注册/登记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
【注册/登记备案条件】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口及供出口食用动物饲用)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2.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从事出口和供出口食用动物饲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国农业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单一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具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除上述饲料以外的其他饲料生产企业具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
量和卫生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原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评价、岗位责任、生产管理、检验化验、质量管理、产品留样观察、计量管理、出入厂(库)等制度,并有效落实。
2.使用的原辅料等均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明或合格证明;出境产品使用的原辅料等还需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3.制定确保原辅料和成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效的监控计划,并通过检测等多种手段验证原辅料和成品的安全性,无法保障安全性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不合格的成品不得出境或销售。
4.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辅料及成品需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家或地区对转基因产品的相关规定。
5.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用于生产、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产品前,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6.不得储存或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添加我国及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
7.成品的包装物和标签须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8.严格仓储管理。原辅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辅料库及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辅料和成品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9.原辅料采购、检验、入出库,生产及成品的检验、入出库、出厂等必须有真实、完整、规范且能够有效溯源的记录,相关购买及销售凭证需保留,并存档备查。
二、宠物食品(如狗咬胶等)生产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厂区环境,生产车间、烘房、仓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与生产加工、储存能力相适应。
2.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3.污水排放和工业垃圾处理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建立企业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出入库、防疫消毒、固形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以及防虫、灭鼠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2.建立科学的原辅料采购及验收、成品检验、产品留样、计量管理、出入厂(库)以及半成品、成品及加工过程卫生监控制度;制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3.制定完善的生产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体检及预防接种疫苗。上下班洗手消毒更衣换鞋,工作服定期消毒处理。
4.所用皮张、骨、蹄等动物性原料须来自非疫区,有产地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料需提供输出国官方兽医检疫证明。
5.所使用的添加剂和色素等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6.加工用水须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严格按照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原料处理、加工温度等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8.对生产、加工、存放宠物食品及原辅料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9.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10.严格仓储管理,原辅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辅料库及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辅料和成品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11.原辅料采购、检验、入出库,生产及成品的检验、入出库、出厂等必须有真实、完整、规范且能够有效溯源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饵料用水生动物(水产品)生产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捕捞区域
(1)位于非疫区和无污染水域。
(2)捕捞区域经疫情调查、监测等方式证明无特定水生动物疾病和赤潮污染等问题。
2.养殖/中转包装场
(1)养殖、包装区域无特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2)场区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3)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4)养殖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清洗和包装用水、冰符合卫生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5)养殖场具有专用的药品和饲料存放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包装、储存等车间和设施以及供氧、供电设施;必要时应具备相应的温控设施。
(7)有专用的清洁、消毒设备。
(8)有废弃物无害化收集或处理设施。
(9)养殖场应具有配套的包装场。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的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疫病监控等)和疫情报告制度。
2.具有完善的捕捞、验收,养殖、药物及饲料使用,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包装、标识、入出库、出厂等管理制度和真实、完整、规范且能够有效溯源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3.严格遵守有关药物、饲料管理和使用规定,没有存放和使用我国及进口国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用于消毒的药品及有关制剂应专库存放、专人保管。
4.对生产、加工、存放成品及原辅料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污染,确保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
5.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单位】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省局的委托或授权,负责所辖地区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的受理、派组、评审和资料上报,以及注册/登记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等工作。
省局动植处:负责福建局辖区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审批,必要时对申报注册/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实地检查;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受省局委托或授权开展的注册/登记备案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注册/登记备案程序及时限】
1.申请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可在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http://www.fjciq.gov.cn/tables/2008/25.html);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4)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说明书;
(7)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受理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陈述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审查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组成考核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注册/登记备案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填写考核记录表,并按申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送省局技术中心检测(现场考核和实验室检测时间不计在审查时间内)。对考核合格的,连同企业申请资料报省局动植处;对考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备案。
4.审批
省局动植处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考核表和企业申请资料后,须及时完成审核,并可根据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审核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在网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注册/登记备案编号,对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制发《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对审核不合格的,陈述不符合项,退回上报单位。
【注册/登记备案结果】
网上公布注册/登记备案企业名单及编号;对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颁发《登记备案证》(正副本)。
【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
5年。
【注册/登记备案年审】
各分支机构于每年12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年审,填写年审表,并将年审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于2月10日前报省局动植处。审核合格的,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不合格的收回登记备案证书、撤消注册/登记备案编号。
【注册/登记备案变更】
注册/登记备案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无误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局动植处;注册/登记备案企业增加生产线、增加生产品种,或迁移生产地址的,须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注册/登记备案延续】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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