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根据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84号令)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工作实际,在总结多年来检验检疫经验,以及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福建局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印发试行。
该管理办法相对于总局84号令主要细化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要求;二是合理确定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方式。对信用记录良好、频繁采用集装箱方式进口货物的辖区内大型重点企业,其货物木质包装可采用跟踪检疫,即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直接运往企业,集中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仓库内,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前往实施进境木质包装检疫。三是明确规定进境货物实施木质包装现场检疫的比例,现场查验的比例、方式、重点核查的内容;四是明确了进境木质包装有害生物的实验室鉴定要求;五是细化了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的结果评定和检疫处理的具体做法;六是细化了对进境木质包装检疫场地、集中检疫查验场地的监督管理;七是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记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境外发货人和境内收货人的违规情况,动态管理,对进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的进境货物从严查验木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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