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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局对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试行分类管理
2008年07月10日
 

为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督促企业自律,进一步提高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监管效率,依据《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等规定,福建国检局将于71日起对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试行分类管理。即按照科学、有效、经济的原则,根据饲料企业的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特点及质量稳定性、风险因素及风险程度、良好或不良历史记录等情况,对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分高低,将饲料企业分为四种不同类别,对不同类别的饲料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施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如对一类企业,凭企业厂检合格证明作为评定其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其相关产品列入CIQ年度残留监控计划;CIQ日常监管每半年1次;而对四类企业,要求其按照生产批次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CIQ不定期抽检,CIQ日常监管每月1次,可随时复查,若安全卫生项目被检出不合格的,其后连续3批实施CIQ检验检疫,连续3批次检验合格的,方可恢复到实行批批检验前的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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