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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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养殖基地注册条件
2008年02月20日
 

1. 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防疫检疫体系。

2. 具有比较完善的兽医服务体系,平均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官方兽医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免疫工作。

3. 具有完成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与监测、动物免疫的基础设施和能力。

4. 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化养殖和生产方式。

5. 在过去一年内,辖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动物疫病。

6. 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制订年度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明确监测项目、抽样时间、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等。能够按照计划开展监测,具有比较完整的监测报告等档案资料。

7. 针对国家规定实施的强制免疫项目,制订免疫计划,计划中包括实施的免疫项目、免疫对象、免疫时间等。能够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免疫工作,具有免疫记录等档案资料。

8.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动物追溯体系等。

 

                                                                     (国质检动[2007]529号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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