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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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含中转、过境)动物存放企业注册基本卫生要求
2008年02月20日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

3. 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4. 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5. 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6. 人员进出存放场所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并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7. 具备防疫消毒设施。

8. 具有与存放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9. 设有污水处理和粪便储存和处理设施。

10. 具有捕获和固定动物的设施,所需场地和设施。

11. 应有必要的供水、电、防寒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质检动[2007]529号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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