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
3. 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4. 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5. 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6. 人员进出存放场所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并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7. 具备防疫消毒设施。
8. 具有与存放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9. 设有污水处理和粪便储存和处理设施。
10. 具有捕获和固定动物的设施,所需场地和设施。
11. 应有必要的供水、电、防寒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质检动[2007]529号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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