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原料等投入品和产品的出入登记查验制度。
4. 有可供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和投入品入、出库记录,加工、使用记录和相关的资料。
5. 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有必要的防虫、灭鼠措施和设施。
6. 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原料库与成品库分开,不同产地、批次、品种的原料均须分开存放;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与检疫合格的产品混放。有专人负责保管。
7. 具有对动物产品的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8. 要有与其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废气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允许排放的证明文件。
9. 有必备的防疫消毒器械、消毒药品和设施。
10. 对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具有防护知识培训计划和防护措施。
11. 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流程和加工工艺。
*对使用动物原料直接加工的狗咬胶、饲料用或者垂钓用冻鱼等出口企业,按照此要求注册。
(国质检动[2007]529号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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