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10日起至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
——大排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合一”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大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闽政办〔2006〕143号)的规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消除。
——大宣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强化媒体宣传和社会化宣传,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努力实现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大培训。开展从业人员集中培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负责人消防培训。全省50%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培训,督促指导单位组织消防逃生演练;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当地行政学院、党校,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
——大练兵。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训练和演练,切实提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能力、社会单位处置初起火灾能力和公民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