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福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验检疫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省局办公室是福建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省局(含各处室、直属单位,下同)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形式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令
适用于总局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一般性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根据行文规则,省局发文分为以下几种:
(一)中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文件
党组文件是指使用“中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文件”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闽检党〔20××〕×号并加盖党组印章(见附件1、2)。下列事项制发党组文件:
1.向总局党组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的请示、报告;
2.向驻总局纪检组和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党工委党组报送党组民主生活动情况以及学习贯彻中央、总局党组、省委有关决定的情况;
3.向省委有关部门行文或联合发文;
4.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
5.转发或批转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组织机构处级干部任免等;
6.其它需要以党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
局发文件是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闽检×〔20××〕×号”并加盖福建局印章的公文(见附件3、4)。下列事项制发局发文:
1.向总局和福建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
2.印发福建局一般性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
3.印发全局性工作计划、思路、要点、总结、有关决定、政策性措施及其它重要工作安排;
4.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和行政处罚的事项;
5.福建局管理的干部任免和涉及机构、编制的通知;
6.福建局对单位、个人的奖、惩决定;
7.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8.撤销分支机构的不适当决定;
9.其它需要以福建局名义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务。
(三)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函
局发函是指使用“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闽检×函〔20××〕×号”并加盖福建局印章的公文(见附件5)。下列事项制发局函:
1.向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商洽、答复有关业务工作,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2.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联系和商洽工作,答复有关问题;
3.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解释和答复;
4.对涉及面较小的请示事项的批复;
5.向分支机构布置专业性、执行性的业务工作等事项;
6.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7.其它需要以福建局名义行文的一般行政事务。
(四)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发函
办公室发函是指使用“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检办×函〔20××〕 ×号”并加盖办公室印章的公文(见附件6)。下列事项制发办公室函:
1.转发总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
2.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或其它同级机构联系、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或通知有关事项的非正式行文;
3.需要分支机构办理、遵守或周知的一般行政业务管理事项;
4.省局各部门根据总局、福建局发布的规章规定,在本部门职责权限内与分支机构就具体业务问题进行商洽、征询和答复意见,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数据以及联系工作,办理一般性事项等;
5.其它需要以省局办公室名义发函的非正式行文。
(五)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警示通报
警示通报是指使用“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警示通报”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20××〕 ×警第×期”并加盖办公室印章的公文(见附件7)。下列事项制发警示通报:
1.转发总局及其有关部门的警示通报;
2.省局发布警示通报。
(六)福建国检通报
国检通报是指使用“福建国检通报”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第×期”的公文(见附件8)。其中业务专刊由法制与综合业务处统一编号,字代号也为“第×期。下列事项制发国检通报:
1.印发领导讲话;
2.印发各单位各部门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3.印发检验检疫业务分析及对策建议;
4.业务专刊用于月份业务统计。
(七)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指使用“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议纪要”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第×期”的公文(见附件9)。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省局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与其它单位联合召开会议的,使用联合发文会议纪要文头。
第十条 省局处理紧急公务的公文可使用电报形式发文。通过省委办公厅机要局发出的内部明电、密码电报,需使用专门的内部明电和密码电报纸,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内部明电为“闽检明发〔20××〕×号”,密码电报为“闽检密发〔20××〕×号”。签批盖章栏内需由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发电专用章(见附件10、11、12、13)。
第十一条 省局机关党委发文,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文件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独立行文。因工作需要制发福建局文件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文头上方标明密级,其中,“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尾标明共印份数,在文头标明份数序号。密级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确定保密期限。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注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凡需立即办理完毕的事项用“特提”;需当日内全部办理完毕的事项用“特急”;需在3日内全部办理完毕的事项用“加急”;需在5日内全部办理完毕的事项用“平急”。紧急公文仅限于从承办到发出日期要求紧迫的公文,并由承办人注明紧急原因有程度。
(三)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文头和落款由联合行文的各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按序排列,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机关代字在前,年份居中,序号在后。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要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注明联合上报机关的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和公文种类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标准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转发上级机关文件,不能以上级机关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如标题过长,可概括内容、压缩文字。
(七)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行文对象,是收受公文、要求承办或答复该公文的单位,应准确确定。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多个主送机关,可按承办该公文的责任大小或时间前后的顺序排列,或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主送机关涉及多系统,一般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不标主送机关。
(八)附件注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以处,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福建局需在外单位套印的公文,应按《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十)成文日期。一般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主题词。文件起草人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五个,不得选用主题词表之外的词。
(十三)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一般上级机关排在前面,然后是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四条 有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七条 省局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与总局和省政府各部门互相行文,可以向设区市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设区市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省局可以与省政府各部门、设区市政府以及相应的党组织、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省局及办公室可与外国政府有关部门、质检机构、商社、企业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处(以下简称外国机构)相互行文。根据工作需要,省局各部门负责人经过批准后以个人职衔名义对外行文的,应符合对外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省局与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局内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一条 省局各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直属单位文件形式对外正式行文。但在职责范围内,如属日常事务性函件,可向分支机构对口部门发函,同时抄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局各部门需要向局领导书面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内签报》(见附件14)。签报送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后,由办公室送有关局领导阅批。
省局各部门申请举办会议、培训班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审批单,并可根据需要附加相关说明。会议、培训班审批单经相关部门会签(培训班审批单还要送人事处审核登记)后,统一送办公室核稿并呈有关局领导阅批。审批后,由办公室使用统一格式的通知单进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并由其负责答复;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外,不得以福建局名义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文拟稿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现行规章制度。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修改现行规章制度,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国名、人名、地名、品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符合公文格式。文稿首页要使用统一格式的发文(函)稿纸(见附件15)逐项填写,第二页起用规范用纸书写或打印。
(六)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密级和紧急程度。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九)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十一)拟稿人须把形成文稿有关的文字资料和拟稿的依据附在文稿之后。
第二十八条 省局公文由承办部门起草后,须经科、处核稿。
(一)科核稿。由起草文件的科负责人核定发文的必要性和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并对文字表述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字词是否规范,国名、人名、地名、品名、数字、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引文是否完整正确,所附背景性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把关。
(二)处核稿。由起草文件的处负责人对文件政策界限是否明确,提出的观点和要求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署工作提出的措施和要求与福建局现行政策及有关业务工作规定和安排是否矛盾,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文字表达是否简练通顺,有无语法、逻辑、标点符号方面的错误,书写是否规范、清晰,语气是否得体进行把关,并对文稿质量负责。
(三)局内各部门凡签报事项需要行文的,尽量合并为一,直接行文。若确需分开,签报时应同时报送拟发文稿,签报传批完毕后即可直接发文。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能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解决问题的,尽量不发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内各部门可互相代拟公文。代拟稿部门需将代拟稿交被代拟稿部门修改,由被代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后送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条 局内各部门草拟的文稿如涉及局内其它部门的业务,应在送办公室审核前会签有关部门,与会签部门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一)会签的文稿应在会签栏内标明会签部门名称,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后送出。如需会签两个以上部门,依次会签后,由最后一个会签部门将文稿退主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可送办公室审核。
(二)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会签部门应将所提意见连同原稿一并退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与会签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核报请局领导裁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会签外单位的文稿或与外单位联合发文,主办部门应事先就文稿内容同外单位协商一致。会签的文稿经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部门送签。外单位无意见即可付印。如外单位提出不同意见,需将文稿退主办部门,与会签单位协商,如仍有分歧,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送办公室报局领导裁定或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来本机关会办、会签的文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抓紧办理并填写《厅局联合行文局内会签单》(见附件16)。如文稿内容涉及本机关两个以上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如无意见,由主办部门将文稿送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后送出。如有不同意见时,应由主办部门以局函形式草拟统一的答复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送出。
第三十三条 凡送办公室审核、签发、印制的公文,必须预留出必要的核稿、领导人签发和印刷时间,以确保公文审核及印制质量。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公文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应会签的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文种使用是否得当;确定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是否合理;文体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规范等进行审核。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不得自行送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五条 审核的公文如果不符合行文规则,办公室可根据情况相应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行文或不符合行文规则,退回拟稿部门处理;对于内容不成熟或需作大量修改的文稿,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拟稿部门修改。
(二)对于不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部门负责人核稿,该会签而未经会签,草拟批复、答复类公文未提供有关材料(原请示文件),不标引主题词等,退回拟稿部门补办。
(三)对文面不清洁,字迹潦草难辨,勾划涂抹过多的文稿,退回拟稿部门重新誊清。
(四)对需进行较多文字修改或需改变文体和本意的文稿,提出修改意见,退拟稿部门或由文稿审核人员与拟稿部门共同修改。
第三十六条 节假日、公休日期间,急件、特急件正常运转,各部门不得推诿、拖延办理,各部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转下一部门办理或转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呈报局领导。
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签发:
公文的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要公文报送局长审批。
(一)以福建局名义制发的文电,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报送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报告、请示,以省局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省局系统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其他以福建局名义制发的文电,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办公室主任可签发一般性文件。各类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省局党组文件,按局党组成员的分工审核后,送党组书记签发。
以省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以省局或各部门负责人名义对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等有关部门、机构和个人行文,由局领导签发。
(二)局领导签发文件时,应当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领导圈阅的,应当视为同意。
(三)公文签发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如必须改动,由提出改动的部门请示签发人同意后方可修改。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人及时写出文字说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原文件签发人或上一级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注销文号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并随时掌握文稿流向。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不得直接向局领导呈报。局领导一般不直接接收各部门呈送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为防止文件丢失并分清责任,会签会办和呈报局领导签批的公文除涉密件外,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交办公室秘书科核稿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不通过办公自动化流转的纸制公文,各部门要在秘书科登记编号。对跑签的公文,各部门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四十条 办理公文应严格时限。公文时限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紧急程度的规定执行。主办部门对急件、特急件要随到随办,其中特急件办理时间每个部门最长不超过2个小时;急件每个部门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每个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在公文送办公室核稿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办理单位会签公文应当严格遵守办理时限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征求福建局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该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福建局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局内主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主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根据有关规定,该单位有权视为福建局已会签。
第四十二条 公文校对由起草部门承担。校对者要认真核校,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四十三条 公文拟稿、核稿、审核、签批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四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进行行复核。
第四十五条 文件起草人应准确核算、填写文件印制数量。向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包括办公厅)报送的“请示”、“报告”均为3份。各分支局、办事处向省局上报的“请示”、“报告”也均为3份。省局各类文件办公室均留2份存档,留1份给起草部门立卷、归档。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六条 福建局收文工作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福建局收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及时、准确、保密、安全”。
第四十七条 省局受理的公文范围主要是: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主送或抄送省局的公文。
第四十八条 福建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公文接收,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时,还应登记公文序号。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收到公文,首先应确认是办件还是阅件。凡需福建局办理或答复的公文为办件,不需要办理的为阅件。
第五十条 办公室应按公文分类进行计算机及纸本登记填写《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文处理单》(见附件17)。公文登记应标收文序号、日期、文号、标题、份数及分转部门等。纸本登时应在文件右上角加盖福建局收文印章。
第五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和其他单位报来的需要办理公文,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福建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退回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重要文件报局领导阅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协调办理。紧急公文须明确办理时限。批分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分送各承办部门。
第五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办理分支机构、直属单位请示事项的公文。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急件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回复;特急件应随时办理回复。不能按时回复的,应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理由,不得无限期拖延不办。
第五十四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五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无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第五十六条 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五十七条 局领导批示送局内各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办件,涉及多个协办部门且时间要求紧迫的,原件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及时将复印件转协办部门。
办件和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经办公室传递,不得横传,不得压误。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于次年4月底以前移交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要做好内部请示报告,特别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经局领导批准的内部请示报告的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属福建局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主办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或其它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六十一条 局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六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严禁使用纯蓝色笔、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根据需要,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六十六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六十七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八条 密码电报的管理:
(一)在传阅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二)必须在办公室阅办。阅办后要妥善保管。
(三)不得携带到公共场所等其它不适宜保密的地方,或作为外出开会、办事的证明,不得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其内容。
(四)不得翻印、复印和全文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时,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密码电报摘录本”进行摘录,并隐去密码电报字样。摘录的文电按密级文件管理,使用完毕后及时退回机要室。
(五)局内各部门需阅读时,经局领导批准后,本部门派人到机要室阅读。
(六)经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密码电报管理的各项规定,如发现丢失和泄密等情况,要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如实告办公室。
(七)需要归档的,由承办部门按“文电合一”的规定,一并立卷归档。
(八)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电报,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销毁。
第六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清理、造册。
第七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管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印发的《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待国务院统一发布相关规定后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实行差错登记制度,并将其纳入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十四条 各分支局、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作出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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