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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通知质检系统2003年版行政执法证件延期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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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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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集中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行政区域及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换证培训考试工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推迟。对于已培训考核合格但未能在2008年7月1日前领新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其持有的原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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