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1日,福建局依法对福州锦荣食品水产加工有限公司出口水产品逃避产地检验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22.6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质检总局提起行政复议。8月23日,质检总局作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的第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福建局对该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9月7日,该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1月20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福建局对福州锦荣食品水产加工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福州锦荣食品水产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福建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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