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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出口商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新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
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和老挝(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对以上6国出口商应按修订案申请签发新版Form E原产地证书。因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4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在以上4国实施修订案前,出口商应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申请签发新版证书(即修订案及新版证书填制要求不适用)。
二、修订案(附件1)中所指签证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所属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三、凡办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 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四、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附件2)。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五、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出口商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六、证书第7栏中所指HS编码为进口方的6位HS编码。
七、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八、Form E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的,出口商可以书面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该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该副本应当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出口文件制发,并应在第12栏中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该副本应当注明原始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应当在原始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签发,并且只有在出口商向有关签证机构提供了原始原产地证书的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始原产地证书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签发。
九、申请人申请新版证书时,可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申请签发Form E原产地证书,但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修订案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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