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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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地点
2008年02月02日
 

1. 对入境货物应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 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3.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 出境货物按"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原则办理报检手续。
5.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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