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综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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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报检
2008年02月02日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愈期报运出境的。

  2. 更改输入国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 已撤销报检的,或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被自动撤销报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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