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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2号公告)
2008年08月15日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自公告之日起,进出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直通放行申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附件)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点击下载】:第82号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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