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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紧密联系机制促进莆田外经贸发展备忘录
2008年06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与福建省政府《关于建立紧密工作联系机制促进福建扩大出口备忘录》(以下简称《局省备忘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莆田市人民政府经过协商研究,就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条块协作,共同推动莆田市扩大开放,促进莆田又好又快发展,达成共识。

双方一致认为,莆田市经济外向度高、民营经济活跃,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随着莆田市项目带动和品牌带动战略的成功实施,莆田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加速发展的优势、态势正在形成。深入贯彻落实《局省备忘录》,对于莆田市抓住机遇,集聚优势和合力,更好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奋力实现港城两个先行,有着重要意义。福建检验检疫局和莆田市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联系协作,积极引导外贸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的步伐,打响自有品牌和优质名牌,增强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促进莆田市外向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双方同意,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制,推动联系协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福建检验检疫局成立促进莆田市外经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法综处、卫监处、食品处、动植处、检监处、科技处、认证处、人事处、财务处、技术中心和莆田检验检疫局的负责人组成。

莆田市政府成立加强与福建检验检疫局合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科学技术局、市委台办、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口岸与海防办、财政局、港务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两个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检验检疫和莆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自优势,加强协作,积极研究和推动解决莆田市发展中遇到的进出境疫情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通关、源头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在政策、财力、物力、技术、信息等方面加以扶持和投入,共同促进莆田外经贸发展。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就落实本备忘录和促进莆田外经贸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沟通,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两个领导小组分别设立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福建局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设在莆田检验检疫局,莆田市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设在莆田市政府办公室。两个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与协调。

二、福建检验检疫局促进莆田外经贸发展的主要工作

(一)主动服务莆田市支柱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优势,主动站位、主动服务莆田市支柱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在产品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发挥国家鞋类检测中心技术优势,实现检验监管重点向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方面转移,促进辖区出口鞋类质量提高和扩大出口。在狠抓源头管理的基础上,支持莆田检验检疫局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鳗鱼异地供货模式为莆田鳗鱼出口拓展原料供应空间。支持做大做强进境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协助莆田市政府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争取扩大原木来源国,加大专项科研投入,主动协调国家质检总局尽快出台《进口加拿大BC省原木检疫监管方案》(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及每年5月至9月两个方案)和木材加工示范区加工企业的备案考核条件。对福建LNG项目等省、市重点项目,采取提前介入、立项帮扶、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简化通关手续等方式,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和投产。

(二)实施品牌带动,促进莆田企业以质取胜。2007年帮扶莆田华丰鞋业获得出口免验资格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更多的莆田出口产品获得出口免验资格,推荐更多的莆田企业进入分类管理一类企业、绿色通道企业和红名单行列,享受更多的优惠。加大认证注册和标准化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莆田出口产品采用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水平。

(三)帮助莆田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积极收集莆田出口大宗产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措施,加大对企业质量管理、检测技术等宣传、培训力度,定期报送检验检疫业务分析,编发《福建国检信息·企业版》,及时向莆田地方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通报,提高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在人员、技术、资金、设备、政策等方面继续支持莆田检验检疫局建设两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区域性实验室,不断开验新检测项目,提高检测实力,为莆田进出口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全面推进莆田口岸大通关建设。支持莆田检验检疫局先行先试,进一步转变批批检模式,加强风险分析、前期监管、产地把关、实验室检测和生产过程监督,积极探索检验监管新模式,提高执法把关的有效性,全面提高查验放行效率加快莆田检验检疫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三电工程的建设,进一步试点直通放行模式,提高莆田口岸通关效率。

(五)以妈祖文化为载体,扩大莆台经贸文化交流。根据对台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涉台检验检疫机制,促进莆田开展对台经贸、交流与合作。完善口岸基础设施,设立台胞健康体检、国际旅行健康保健咨询绿色通道,为出入境台胞及大陆眷属提供便利。主动服务湄洲岛建立对台小额贸易市场,促进莆台经贸合作。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简化手续,做到查验快、放行快,保安全、保畅通。

(六)大力支持莆田优化投资环境。根据莆田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口岸扩大开放需要,在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实验室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支持莆田检验检疫局,增强服务莆田经济发展的整体实力。积极争取国家质检总局支持,将莆田林木检疫实验室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规划和建设,力促总局尽快批复设立仙游检验检疫办事处。加大秀屿检验检疫综合楼和仙游检验检疫综合楼的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办公和生活条件,为提高把关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三、莆田市政府促进莆田检验检疫发展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支持检验检疫机构把关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协调莆田检验检疫局需要市、县(区)政府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加大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国家鞋类检测中心独立用房、秀屿检验检疫办事处进驻所需的业务、办公、生活配套设施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莆田检验检疫实验室的雄厚力量,将其纳入地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控网络,更好地发挥莆田检验检疫实验室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保障作用。完善疫情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口岸卫生安全。与福建检验检疫局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争取尽快批准设立仙游检验检疫办事处。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莆田检验检疫局建立和完善协检员队伍,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把关服务水平。

(二)做大做强进境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继续将莆田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列入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加快专用码头建设,改善码头装卸设施,按监管方案要求改造优化除害处理设施,提高处理速度和能力,并牵头协调解决处理区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为确保加拿大原木进口安全,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清除航道及处理区周边8公里中欧山松大小蠹有害生物寄主植物、加强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调查、改造原木运输船舶、配合贸易和加工企业资质认可、加工区设立检验检疫监管点和检验检疫境外预检等方面落实相关工作,以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BC省原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及其监管方案要求。加大对莆田林木检疫实验室的扶持力度,每年拨出专项经费支持莆田检验检疫局开展外来林木有害生物监测。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尽快形成原木处理、木材加工贸易和相关产业联动效应,为进一步扩大进口原木来源国,将秀屿港打造成全国重要的原木集散地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推进出口免验工作。出口免验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出口企业的最高荣誉,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莆田市政府应以不低于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配套奖励标准对获得出口免验资格的企业给予配套政策和经济奖励,鼓励和引导更多的莆田名优产品获得国家免验资格,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

(四)积极推进出口企业和产品的认证认可、标准化进程。引导和鼓励出口企业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获取ISO9000ISO14000HACCPGAP等认证以及出口质量许可、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国外注册。大力推进标准化工作,引导和鼓励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等,推动出口产业升级。

(五)加强农药兽药管理和动植物病虫害科学防治。发布无公害和禁用农药兽药目录,定期组织开展农药兽药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专项治理,整顿规范农药兽药市场。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地方疫情信息和相关防控措施,支持检验检疫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疫情疫病和农药兽药残留的检验检疫把关

(六)大力支持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并在政策、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强化行业自律,为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双方强调,各相关工作部门应紧密结合莆田外向型经济发展实际,强化各自职责、强化整体合力,积极贯彻落实《局省备忘录》精神和本备忘录确立的主要任务,大力推进具体工作措施的实施。同时,要不断充实和丰富双方紧密工作联系机制的内容,创新合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在促进莆田扩大进出口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加快莆田实现新一轮大发展作出新贡献。

本《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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