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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办卫函[2008]第236号转发总局卫生司关于做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11月13日
 

关于做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88月发表的《中韩联合公报》,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正式启动,首批雇佣制输韩劳务人员将于年底前派出。为做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输韩劳务业务流程,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应在雇佣许可制韩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完成,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含分中心)进行体检。

二、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应严格按照《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及韩方《体检诊断书》(见附件1)所列项目进行,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减体检项目。

三、经体检合格的,同时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韩方要求的《体检诊断书》。根据韩方要求,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丙肝抗体阳性均判定为体检不合格,其他项目的合格评判标准与正常出入境人员体检一致。

四、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为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中方唯一派遣机构,有关地方公共机构(首批名单见附件2)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请各相关检验检疫局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组织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

五、请各相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含分中心)将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的体检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总局卫生司。

六、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请及时报总局卫生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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