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2、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3、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4、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5、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7、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10、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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