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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
2008年02月01日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2、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3、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4、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5、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7、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10、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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