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根据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福建局系统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继续深化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确保总局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党组发〔2007〕39号)和福建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治贿发〔2007〕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评估内容
围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环节,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一是组织动员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工作部署是否及时、全面;是否结合实际制订了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对工作进度、方法步骤等作了具体安排;是否采取有效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发动。
二是查找问题情况。主要包括是否认真开展了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工作资料和统计表(册)是否齐全,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找准了涉及的重点环节、岗位、人员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等作了分析研究;是否摸清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基本情况;是否找准了本单位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以及监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是分类处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针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其他问题,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办法;对拒不进行自查自纠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作了处理;对涉及的人员,是否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依纪依法作了处理;对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是否进行了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涉嫌犯罪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是问题整改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确定了整改的重点;是否明确并落实了整改责任,对整改效果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是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进行了切实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是否针对问题产生的症结,提出了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
二、检查评估细则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根据检查评估的内容和突出考查思想发动是否充分、问题查找是否准确、分类处理是否恰当、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并加大这些内容权重的精神,设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力求通过量化分析,作出定性判断。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整体情况的量化分析采取百分制,其中组织动员情况为20分,查找问题情况为30分,分类处理情况为20分,问题整改情况为30分。在将检查评估的这四方面内容逐项分解并分别进行评估后,要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加权90分以上为好;80分以上为较好;60分以上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见附件)。
三、检查评估方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就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自评,同时要组织所主管(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对照检查评估细则,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认真审查所属单位和所主管(监管)企事业单位报送的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力量,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开展实地检查等办法,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核查。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海峡公司及省局法综处、动植处、认证处、财务处要提交自查自纠检查评估专题报告;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海峡公司要同时填报《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表》(见附件),并于2007年5月25日前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省局将组织检查组,对有关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评估要求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评估,要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要提高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杜绝敷衍了事现象的发生;对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加以纠正。
对自查自纠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复杂疑难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加强请示报告。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把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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