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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2008年02月27日
 
  一、设施卫生要求
  (一)存放渔获物的区域应与机房和人员住处有效隔离并确保不受污染,确保不生锈、不发霉,其设计应确保融冰水不污染渔获物。
  (二)存放渔获物的容器或贮槽应由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消毒,存放渔获物的容器不得使用竹木器具。
  (三)用冷却海水冷却渔获物的,其装备设施应达到如下要求:
  1. 船舱海水注入和排出充分,舱内温度保持一致;
  2. 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温感器应安装在舱内温度最高的地方;
  3. 冷却系统应确保渔获物和海水混合物在6小时内降到3℃, 16小时后降到0℃;
  (四)如果渔获物在船上冷冻,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冻结设施可使产品中心温度达到-18℃或以下;
  2. 冷藏库温度保持-18℃或以下;
  3. 冷藏库应在易于观察的位置安装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五)使用冰块冷却渔获物的,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冷却用冰应清洁卫生,隔离存放以确保不受污染。
  2. 冰块冷却渔获物的中心温度应达到4至10℃,保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6小时。
  (六)生活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卫生间应配备非手动洗手装置,以及一次性纸巾或其他干手设备。
  (七)船上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要求,存放包装材料的场所需与处理渔货区域相分隔。
  二、作业卫生要求
  (一)作业应清洁卫生,渔获物作业区域、器具应防止化学品、燃料或污水等的污染。
  (二)渔获物的清洗、处理和保存应防止擦伤或伤及鱼的肌肉,处理后应立即进行冷却处理。无冷却设施的,渔获物在船上存放不得超过8小时。
  (三)清洗和冷却用水或冰应来自饮用水或清洁的海水并不受污染。
  (四)作业区域、设施以及船舱、贮槽和容器每次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五)应定期灭虫灭鼠。清洗剂、消毒剂和杀虫剂等化学品应具有标注成分、保存和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签,单独存放保管,并做好库存和使用记录。
  (六)应保存必要的作业和温度记录以供主管当局审查。
  三、人员卫生要求管理和作业人员及衣物应清洁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保存健康证明。在日常作业时,一旦发现作业人员出现健康异常,应立即调离作业岗位,除非能证明该作业人员不存在污染渔获物的危险。
  摘自检办食函[2005]1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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