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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2008年02月27日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保证提供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原料的安全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二、养殖场质量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等职责和要求;
  (二)饲料及药物管理制度;
  (三)药物使用处方制度;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养殖日志制度;
  (六)药物、饲料清单(包括药物名称、成份、批准号、休药期等)。
  三、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养殖的水面积应达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积应达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须有规范的编号。
  四、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五、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六、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
  七、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八、养殖密度适当,并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增氧设施。
  九、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并符合《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
  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十一、养殖场必须建立用药处方制度:有经过培训合格并在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处方由养殖技术员开出,药品由质量监督员保管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备养殖、卫生防疫专业知识;
  (三)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两年以上;
  (四)掌握和熟悉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第278号等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并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
  十二、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十三、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保证提供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原料的安全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二、养殖场质量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等职责和要求;
  (二)饲料及药物管理制度;
  (三)药物使用处方制度;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养殖日志制度;
  (六)药物、饲料清单(包括药物名称、成份、批准号、休药期等)。
  三、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养殖的水面积应达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积应达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须有规范的编号。
  四、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五、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六、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
  七、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八、养殖密度适当,并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增氧设施。
  九、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并符合《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
  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十一、养殖场必须建立用药处方制度:有经过培训合格并在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处方由养殖技术员开出,药品由质量监督员保管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备养殖、卫生防疫专业知识;
  (三)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两年以上;
  (四)掌握和熟悉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第278号等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并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
  十二、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十三、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摘自国质检食函 [2004]3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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