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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对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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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8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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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
二是产自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生产单位,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
三是原料须来自该生产单位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
四是生产单位拥有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
五是生产单位拥有完善的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摘自质检食函〔2008〕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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