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特许审批
申请单位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以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二、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过境路线、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三、进口肉类、肠衣等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核销记录);如已在网上核销,需提供最近的一份预核销单;
(二)进口肉类等供宾馆、饭店、国际航班作配餐用的动物产品,须提供用货单位名单和用货单位证明,并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及具体数重量;
(三)申请单位为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非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申请时须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
四、进口原毛(包括羽毛/羽绒)、原皮、生骨、生角、生蹄、蚕茧等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考核报告。
(二)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考核报告。
五、进口动物源性饲料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
(三)进口混合性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须提供饲料成分中动物的蛋白源自何种动物产品的有关说明;
六、办理动物进境检疫审批,需提供“临时隔离场许可证”。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动物,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进口其他动物——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七、办理退运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须提供详细的退货原因说明,及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以及与外方的退运协议等。
八、进口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必须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证明文件;
九、进口水果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二)定点存放库考核报告
(三)申请单位与存放冷库不一致的,提交水果租用定点冷库合同。
十、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等)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二)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及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
(三)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十一、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等)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二)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
(三)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十二、薯类及植物性饲料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二)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
(三)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十三、烟草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二)直属局出具对加工厂的考核报告
十四、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介质的成分、加工工艺流程、介质进口用途、使用范围,以及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等材料。
(三)首次申请进口栽培介质,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2公斤检测样品,并在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四)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应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如果随附单证不在列表中,则企业应在“其它随附单证”栏中自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