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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西国检局签订《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合作协议》
2008年05月27日
 
  日前,福建、江西国检局签订《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合作协议》,本着“产地检验检疫、属地管辖、分段监管、协作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对产地在江西局辖区、经由福建局辖区口岸出口的水产品,在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相关案件调查取证等方面建立了协作框架。
  根据协议,江西局将对所辖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诚信等级评估,对经检验合格的出口货物加施CIQ封铅,同时在换证凭单上注明CIQ封铅号。在此基础上,福建局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以及江西局出具的换证凭单和施加封铅情况,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采取减少口岸抽查比率、降低开箱查验比例以及快速放行等便利措施,以提高出口货物的口岸通关速度。
  为保障协议落到实处,两局共同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均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业务处负责人组成的保障水产品出口与质量安全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磋商机制,以及时解决协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合作经验,不断提升合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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