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食品企业、参加能力考试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现将获得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向每位合格考生发放纸质证明。使用纸质合格证明的各方,可以依据本通知查询该份证明的真伪。证明上有关信息说明如下:
一、考试类别
分A、B、C三类证的考试。考试类别实际上就是获证的类别。
(一)食品安全公共知识科目考试
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卫生基础知识;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食品卫生通则国际推荐规则之附录: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CAC/RCP1-1969)、《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3号公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2006); (3)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以及出口罐头、水产、肉类、饮料、茶叶、泡菜、速冻(脱水)果蔬、速冻方便食品、面糖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主要包括CAC/RCP1-1969 食品卫生通则国际推荐规则。
上述内容全部通过考试的发放B证,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内容(第2点)未通过的发放C证。只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内容(第2点)考试的不发证,但成绩予以保留。
(二)主要进口国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知识科目考试
该科目针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输入国家分别设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1)欧盟:拟用于人类消费的水的质量(98/83/EC)、关于食品卫生(852/2004/EC)、制定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规则(853/2004/EC)、对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的组织的特定规则(854/2004/EC)、食品微生物标准(2073/2005/EC)、关于基于HACCP原理的程序的实施(关于在某些食品企业实施HACCP原理的简化)(指导文件)、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程序(178/2002/EC); (2)美国:美国GMP110法规(21CFR Part110)、美国FDA水产品HACCP法规(21 CFR Part123)、美国FDA低酸罐头食品法规(21CFR Part113)、美国联邦蛋品检验法; (3)日本:中国出口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制品的卫生要求、输日热处理禽肉及其产品卫生条件; (4)韩国: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水产品加工处理设施的卫生控制标准; (5)俄罗斯: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
上述内容通过考试的发放A证,根据情况再细分A证的类别。
【点击下载】:获得第三次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名单(包括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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