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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维持我局对宁德及福州地区三家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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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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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7日,总局正式向福建局送达3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福建局对宁德及福州地区三家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福建局分别对3家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施行以来总局作出的首份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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