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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拥有权力和义务告知
2008年02月27日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福州市五四路136号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二楼营业部缴纳罚款(开户名:省行营业部行政事业罚没款,帐号00208108535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申请复议,或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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