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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以上权利的,视为放弃。 注:举行听证,仅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四)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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